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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监事长,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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