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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为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和帮助。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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