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为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和帮助。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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