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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实施细则
2012-06-06  

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2-06-06

        第一条  为解决区内企业融资难问题,最大限度发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导向、激励和杠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年的扶持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扶持方式

  根据区政府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龙岗区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有关规定,由金融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贷款凭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后,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30%)将扶持资金拨至金融机构,期限为2年。发生呆账时,由金融机构出具呆账凭证,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对日常跟踪扶持企业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扶持资金对呆账进行核销。当呆账全部或部分恢复正常时,金融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区财政部门,并将相应资金归还至财政账户。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中小型工业企业、大中型商业连锁企业、大中型物流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含免抵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持

  1.最近3年连续亏损;

  2.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4.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5.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6.提供虚假资料;

  7.属于龙岗区明确规定的低端产业;

  8.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或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贴息扶持。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或者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业;

  2.属于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产业,且拥有自主品牌或者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单个中型企业的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2.单个小型企业的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每年推荐扶持的小型工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推荐扶持工业企业总数的50%。

  第六条  商业企业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

  2.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连锁零售企业、品牌专卖店的新建、扩建项目;

  3.大型商业连锁企业总部迁入龙岗区的总部建设项目;

  4.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社区的配套商业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单个商业项目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单个商业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物流企业的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

  2.市级及以上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3.运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智能交通系统(ITS)、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改造的示范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单个物流项目推荐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单个物流企业推荐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应提交的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有上一年度年审记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如果用作流动资金的企业可不提供,但须进行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生产项目未获得相关资质的可不提供,但须进行说明;企业自身所获得的相关资质证明须提供齐全);

  (九)最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十)区经济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四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按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是我区工业、商业、物流业类企业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

  第十条  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循环经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相关领域的企业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为对应领域企业申请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聘请区政府专家库内3名以上(含3名)奇数数额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二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局务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报送区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扶持对象。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将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间被异议的项目,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和主管经济的副区长审批后,印发区联席会议纪要,区财政部门将区联席会议纪要确定要扶持的企业名单推荐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确定最终扶持名单,并书面报告区财政部门和区产业主管部门。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受托银行最终扶持名单,与扶持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备案存档,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确认函。区财政部门根据确认函和受托银行申请及相关资料,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项目)档案;跟踪扶持企业(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获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资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贷款额2%的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获得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评审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政府资金扶持的企业,由区产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被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商业、物流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0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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