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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实施细则
2012-06-06  

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2-06-06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年的扶持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扶持对象

  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且其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龙岗区。

  第四条  扶持范围

  投产1年以上的企业在已有项目基础上改建、扩建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增加产品数量、扩大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先进设备、新生产线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利用新技术,将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一)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三)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四)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五)提供虚假资料;

  (六)属于龙岗区明确规定的低端产业;

  (七)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或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金融中介杠杆放贷、贴息扶持。

  第六条  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投入的6%。同一项目获得的技术改造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1年内只能申请1个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

  第七条  申请方式:企业在技术改造之前,先向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经区经济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并同意备案的项目,企业在技术改造完成后再向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扶持申请。

  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有上一年度年审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四)企业简介;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技术改造资金扶持应提交的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技改专项审计报告;

  (四)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包括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五)技术改造项目自评报告;

  (六)最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七)区经济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四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需按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是企业申请技术改造扶持的受理部门,负责对备案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区经济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聘请区政府专家库内3名以上(含3名)奇数数额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二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局务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报送区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区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扶持对象。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将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间被异议的项目,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和主管经济的副区长审批后,印发区联席会议纪要。由区经济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定。情况属实的,由区财政部门按区联席会议纪要对企业申请扶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项目)档案;跟踪扶持企业(项目)的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评审考虑的因素之一。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技术改造资金扶持的企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取消其被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技术改造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0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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