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2-06-06
第一条 为帮助我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每年的扶持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扶持方式
对企业贷款已经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扶持:
1.不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
2.最近3年连续亏损;
3.最近3年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记录;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5.在海关、产业、财政、环保水务、人力资源、安监、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或金融机构有不良记录;
6.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真实;
7.提供虚假资料;
8.属于龙岗区明确规定的低端产业;
9.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或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技术改造扶持。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或者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或者属于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产业,且拥有自主品牌或者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企业;
(二)拥有市、区重大商业建设项目的,或拥有完善社区和大型工业区生活服务配套项目的,或将连锁总部迁入龙岗区的商业企业;
(三)拥有市、区重大物流建设项目的,或拥有市、区信息化示范建设项目的,或拥有保税物流项目的物流企业。
第六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是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1年)以上,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最高按贷款额的3%给予贴息,同一企业(项目)每年获得的贴息总额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二)每次贴息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地方分成部分;
(三)每次贴息期间不超过12个月;
(四)单个企业不得连续3年申请贴息。
第八条 申请贴息扶持应提交的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息扶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有上年度年审记录);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贷款合同及已付利息凭证;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有本人签字);
(六)企业简介;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流动资金贷款可不提供);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九)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最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项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十一)区经济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一式四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按顺序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是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受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
第十条 受理申请后,区经济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聘请区政府专家库内3名以上(含3名)奇数数额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区财政部门和区审计部门各1名工作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一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局务会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并确定报送区联席会议审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区联席会议对专家评审意见和区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扶持对象。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将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被异议的项目,由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和主管经济的副区长审批后,印发区联席会议纪要。区经济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跟踪。在项目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提前还贷者除外),由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专项贷款实际利息支付证明,按照区联席会议纪要核定的贴息额给企业拨付贴息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是贴息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贴息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贴息扶持的企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取消其被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由区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审、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贴保、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0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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