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龙岗区 信息提供日期:2012-06-06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我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在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备案登记,且拟改制上市的法人企业。
上述企业在其改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扶持:
(一)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
(三)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
(四)已获得市经济主管部门上市培育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实施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采取配套制,即企业改制、辅导和上市各阶段在已获得市经济主管部门上市扶持的前提下,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并报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一次性拨付给企业扶持资金。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企业为改制、辅导、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第六条 资助标准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扶持额与市级扶持额相同,最高限额为80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扶持额固定为45万元;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扶持额为市级扶持额的一半。
对已上市企业第二次上市,不再给予扶持。
第七条 企业完成改制、辅导、上市其中一个阶段2年内,可以根据区经济主管部门发布的申请上市扶持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已完成相应阶段的扶持;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同时申请扶持。
企业申请上市培育扶持时,应提供如下基础资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申请表;
(二)龙岗区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须签字);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获得市经济主管部门上市培育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上市培育扶持时,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第九条 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申请上市培育扶持时,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要提交: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 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培育扶持时,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基础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是企业申请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的受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以及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扶持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回执,注明不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局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确定报送区联席会议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区联席会议对区经济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扶持对象。
第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将区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拟扶持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间被经调查异议的企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报区政府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和主管经济的副区长审批后,印发区联席会议纪要。区财政部门按区联席会议纪要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扶持企业档案,跟踪扶持企业的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金扶持的企业,区经济主管部门取消其被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区经济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07〕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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